(一)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月核定税额×纳税期 详见地税局网上的《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二)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月租金收入大于1000元的才计征营业税)
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
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月×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具体可以详见地税局网上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表》。
5、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以上7项相加,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上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6、个人所得税:
(1)月租金收入≦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租金收入大于800元小于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800元]×10%
(3)月租金收入大于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1-20%)×10%说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扣除费用主要为: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可扣除各项税费、修缮费用800元等;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可扣除相关税费、修缮费及20%等。其中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7、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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