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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帮业主维权 小区建筑物除约定外均属共有

http://rent.jn.soufun.com  搜房租房网  2008 年7 月2 日   潍坊晚报
  [摘要] 近年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楼顶平台、楼梯、过道、小区绿地等区域的归属争议越来越多。到底这些区域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呢?

近年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楼顶平台、楼梯、过道、小区绿地等区域的归属争议越来越多。到底这些区域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呢?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产局专业人士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除非规划文件明确规定这些建筑物部分专属于单个业主,否则物业管理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小区绿地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据介绍,我国《物权法》作出明文规定,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个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但在实践中,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建筑物部分,如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小区绿地等究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某些业主专有,常常难以确定。此次司法解释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解释,除非根据规划文件明确规定专属于单个业主,否则这些建筑物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对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划使用问题,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文件中的配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而将车位或者车库出售、赠予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的,业主可以请求有关部门确认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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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ifang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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