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人从去年9月租了一套二居房,月租为1500.00元.因此房一位认识的朋友住过因此就没有签定任何合同.1.今年10月23日,以前的惯例,交了三个月的房租(2001.10~2002.1)2.因我们不想继续租下去就提前一个月前通知了房主,现我们想搬走房主以我们住的时侯曾漏过水,楼下的人要求索赔为由向我们索赔3000元.对此我有如下的问题:1.在我们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他有没有权利向我们索赔?(而且此房是70年代房子完全是质量问题)2.因房主不退3000元,我想继续租到明年一月.房主有没有权利把我们赶走?
【解答】
三个月期限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除非是由于承租方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因此,房东要求你维修房屋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合法的。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主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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