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税局决定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明确个人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房东出租和转租行为都必须纳税。
个人出租房产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税局日前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据浙江省地税局介绍,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是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10-59306511][给搜房提意见][网站地图]。 |
| 业内聚焦 | >>更多 | |||
![]() 地产中介逆境中言扩张 |
![]() 中介租房暗藏的四把 |
|
| 泉城走店 | 热点专题 |
| 二手房价格指数 | 租赁价格指数 |
|
07.15
07.14
07.14
07.14
07.13
|
|
07.22
07.22
07.22
07.22
07.22
|